永康市模具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永康市模具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YONG KANG MOULD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YKMA。
第二条 本团体是永康市模具制造及相关行业的企业科研单位、相关院校、社会团体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在模具行业、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全心全意为会员和政府服务,维护国家、行业和会员的利益,把会员组织起来,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永康模具工业的发展和科技进步。
本团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组织建设。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永康市民政局,本团体已脱钩无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永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委员会。本会接受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浙江省永康市。
本会的网址:WWW.YKMJXH.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行业条例、规定等;
(二)加强行业自律,做好行业协调服务工作,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搞好行业管理;
(三)接受委托进行科技协作攻关、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科技文献评选和技术标准审编等;
(四)搜集经济、技术、市场信息,开展咨询服务,组织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诊断和指导,推进企业现代化管理;
(五)发展与国内外有关组织的联系,开展行业交流,组织行业协作,促进行业发展;
(六)帮助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开发新产品,组织参加有关的展览会、展销会和外出考察等;
(七)组织开展产品质量检查、评比和先进表彰奖励活动;
(八)举办展(博)览会、组建网络服务平台、会刊、培训班、进修班,积极培训人才,推广应用模具新技术、新工艺,提高行业队伍技术素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适当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所从事的业务应与模具相关,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影响力;
(四)在我市境内注册登记的模具或与模具相关的企业科研单位、相关院校、社会团体等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注册登记证及复印件;
(二)填写入会登记表(须加盖公章);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时参加上级部门及协会组织的重大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重大活动3次以上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最长不超过六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日常工作。理事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更换,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须经全体理事的一半以上多数通过。
监事会为本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理事会执行决议和财务。监事会由三名以上(奇数)监事组成,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选举和更换,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须经全体监事的一半以上多数通过。本会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会、监事会每届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会员(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理事会、监事会为止。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监事会职权:
(一)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理事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会员大会决议;
(三)对理事会决议提出质询;
(四)监督理事会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章程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每届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自动降为会员。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本团体的常务理事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兼任,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不超过六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六个月(至少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每季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每届3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自动降为理事。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并提交理事会选举;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长5000元/年;副会长2600元/年;理事1200元/年;会员500元/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领导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清廉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党建领导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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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一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年1月8日五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2022年2月24日五届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部分修改内容。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